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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地税局关于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6-01-13    浏览:

校内各单位、相关教职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2015年的收入及纳税情况进行联网稽查时,发现我校有教职工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分开计税且未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整改要求,请有以上情况取得收入的教职工,于2016年1月20日前到洪山区地方税务局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在此之前办理的不需缴纳滞纳金)。未主动申报且未补缴税款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他们将依法予以追缴少缴税款并处以罚金;恶意偷税漏税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申报地址:雄楚大街438号地税局大楼7楼第二税务所(卓刀泉南路与雄楚大街路口、康家建材城旁),税收征管专员:郭书明,联系电话:87398958。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