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相关教职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第600号国务院令发布,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2015年的收入及纳税情况进行联网稽查时,发现我校有教职工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分开计税且未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依据税法相关规定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整改要求,请有以上情况取得收入的教职工,于2016年1月20日前到洪山区地方税务局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在此之前办理的不需缴纳滞纳金)。未主动申报且未补缴税款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他们将依法予以追缴少缴税款并处以罚金;恶意偷税漏税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申报地址:雄楚大街438号地税局大楼7楼第二税务所(卓刀泉南路与雄楚大街路口、康家建材城旁),税收征管专员:郭书明,联系电话:87398958。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